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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修胜、刘菊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4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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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4527号
  • 案件名称

    吴修胜、刘菊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修胜;刘菊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4527号 申请执行人:刘菊花,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修胜,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菊花与被执行人吴修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将银行账户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62.77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吴修胜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菊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冠南审  判  员  王  洋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文龙书  记  员  李美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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