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能用、杨安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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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70号案件名称
李能用、杨安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能用;杨安满;吴启荣;本院陇城人民法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370号本院陇城人民法庭、杨安满、吴启荣: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能用与被执行人杨安满、吴启荣民间借贷纠纷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的(2021)湘1230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杨安满、吴启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安满、吴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安满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杨安满、吴启荣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370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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