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聚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晁新维、周团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财保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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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财保28号案件名称
咸阳聚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晁新维、周团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晁新维;周团伟;咸阳聚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财保28号 申请人:咸阳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住礼泉县,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晁某某,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21年9月8日申请人咸阳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某某、晁某某名下位于礼泉县城市新区(预产证号:(XXX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咸阳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杨凌支公司综拓业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某某、晁某某名下位于礼泉县城市新区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预产证号:(XXX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办理转移、变更、过户、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质押、典当、赠予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步超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乔 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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