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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煌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1执3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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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1执39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煌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煌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1执3907号之一被执行人:吴煌辉,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煌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21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缴吴煌辉违法所得60000元,并要求吴煌辉缴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除已扣划的1833.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许一鸣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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