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霞、赵国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2民初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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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2民初2773号案件名称
王旭霞、赵国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旭霞;赵国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2民初2773号原告:王旭霞,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财,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旭霞诉被告赵国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旭霞承担。审判员 连家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亚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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