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梅与谢明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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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卢春梅与谢明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卢春梅;谢明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春梅,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谢明伶,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卢春梅申请谢明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卢春梅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苏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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