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夏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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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000号案件名称
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夏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杨夏琴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000号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被告:杨夏琴,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2021)沪0104民初25000号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夏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9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24995号原告杨夏琴与被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杨夏琴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1)沪0104民初24995号原告杨夏琴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21)沪0104民初2499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汪海燕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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