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华与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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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892号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卫华;仇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892号原告:王卫华,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仇峰,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王卫华与被告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6日,原告王卫华以本案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华撤诉。审判员 周学培书记员 李 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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