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奇、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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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959号案件名称
杨奇、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奇;陈建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959号 原告:陈建峰,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奇,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建峰与被告杨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陈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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