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子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0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029号
  • 案件名称

    叶子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叶子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瑞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029号原告:叶子建,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小慧,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廖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南路中央馨城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801878409。法定代表人:吴中明。被告:毕节瑞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南路金南尚城1号楼3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H9BNM9P。法定代表人:冯梦涛。原告叶子建与被告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瑞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叶子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子建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子建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岳廷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