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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文、伍致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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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恢91号
  • 案件名称

    彭中文、伍致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中文;伍致军;黄彩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彭中文,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伍致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彩凤,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中文与被执行人伍致军、黄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11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中文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致军、黄彩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3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分别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伍致军位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的土地(国土使用证号:江国用(2006)第××号)进行拍卖、变卖,但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2021年9月1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彭中文,申请执行人彭中文不同意以物抵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伍致军、黄彩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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