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初、齐格斯汗艾山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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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62号案件名称
赵宗初、齐格斯汗艾山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宗初;齐格斯汗艾山木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2号申请人:赵宗初,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 被保全人:齐格斯汗艾山木汗,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青河镇塔克什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宗初与被保全人齐格斯汗艾山木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宗初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齐格斯汗艾山木汗名下的长安牌车辆(车牌号为:新******)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齐格斯汗艾山木汗名下的长安牌车辆、车牌号为:新******。 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 雷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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