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曹娟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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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27号案件名称
陈鑫、曹娟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鑫;曹娟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27号陈鑫、曹娟娟:申请执行人陈鑫与被执行人曹娟娟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陕1022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曹娟娟自愿一次性支付陈鑫孩子抚养费38000元整。义务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娟娟于2021年09月03日与申请人陈鑫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8000元(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4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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