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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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370号案件名称
潘金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金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蔡校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370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潘金华、蔡校军: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潘金华、蔡校军的(2016)湘0124行审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8208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18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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