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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虎、张世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27号(2021)陕0628执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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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27号(2021)陕0628执627号
  • 案件名称

    林来虎、张世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林来虎;张世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27号(2021)陕0628执627号申请人林来虎,男。被执行人张世全,男。申请人林来虎与被执行人张世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628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世全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林来虎于2021年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张世全偿还申请人林来虎借款款1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贵、王树理、杨海军组成合议庭,王树理承办案件。因被执行人张世全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未能实际送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联系张世全电话无法打通,经网查,被执行人张世全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被执行人张世全在该村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常年不在村里居住,去向不清楚,长期不与家联系。村里也无任何财产。村委会证明其不在村里居住,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其住址及收入不清。经本院约谈申请人林来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世全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4000元。未缴纳执行费11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世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林来虎发现被执行人张世全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龙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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