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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恢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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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恢87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梁二兰;高俊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945402-1,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希望路西实验学校商铺2-0015#被执行人高志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梁二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俊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志彪、梁二兰、高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88565.34元。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三次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6日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本案后申请评估、拍卖高志彪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屋,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评估了,高志彪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屋,于2021年6月1日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退卷函,因测绘机构无法测绘该房屋故无法评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时不处置该财产。2021年4月29日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截止目前尚有2988565.34元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朱 塔 娜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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