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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杨坤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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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9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杨坤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杨坤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经营者:罗宴,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杨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文书确定,一、被告杨坤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支付汽车租赁费6000元;二、原告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坤负担。因被执行人杨坤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坤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公告向被执行人杨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坤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杨坤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无可供执行的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杨坤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三、通过向黔西市房产管理局、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坤在黔西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杨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杨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对是否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要求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未作明确表态。本院已告知被执行人杨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坤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6000.00元未能实现(不含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对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从立案执行已经三个月以上,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坤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发现被执行人杨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大地汽车租赁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梅笑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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