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许昌、蒲城县赛硒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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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37号案件名称
路许昌、蒲城县赛硒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路许昌;蒲城县赛硒西甜瓜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537号 原告:XX城县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法定代表人:路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路xx,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XX城县XX社与被告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XX城县XX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城县XX社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城县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城县XX社负担。 审 判 员 秦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欣丽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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