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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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621号案件名称
黄强、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强;蒋国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原告:黄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蒋国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黄强与被告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鸿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原告:黄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蒋国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黄强与被告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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