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贵州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2民初17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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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民初17384号案件名称
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贵州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贵州建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7384号原告: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田坑仔路4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L8E9C。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兴仁大道外环西路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322MA6HXCYF56。法定代表人:钱常森。原告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广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伦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桂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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