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红、吴绍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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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19号案件名称
吴绍红、吴绍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吴绍红;吴绍山;吴作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吴绍红。被执行人:吴绍山。被执行人:吴作强(又名吴绍华)。申请执行人吴绍红与被执行人吴绍山、吴作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绍山名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绍山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梦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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