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绍红、吴绍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19号
  • 案件名称

    吴绍红、吴绍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吴绍红;吴绍山;吴作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吴绍红。被执行人:吴绍山。被执行人:吴作强(又名吴绍华)。申请执行人吴绍红与被执行人吴绍山、吴作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绍山名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绍山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梦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