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军股权转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682司惩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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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司惩110号案件名称
李勇军股权转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勇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湘0682司惩110号被拘留人:李勇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四雄、刘学军、李慧、沈晓为与被执行人李勇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勇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勇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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