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16号案件名称
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16号 原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潼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16245262。 法定代表人:杨远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公司员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9276894Y。法定代表人:杨绪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兵(公司员工),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 900(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 飞书 记 员 李 丽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