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李文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民终20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9民终2032号案件名称
李轩、李文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轩;李文添;梁海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轩,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添,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荣,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海明,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李轩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添及原审第三人梁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轩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上诉费缴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其发出交费通知书,不同意李轩的缓交申请,并告知其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轩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琪奕审 判 员 庞健军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维海书 记 员 朱华倩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轩,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添,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荣,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海明,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李轩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添及原审第三人梁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轩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上诉费缴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其发出交费通知书,不同意李轩的缓交申请,并告知其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轩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琪奕审 判 员 庞健军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维海书 记 员 朱华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国平、李艳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967号 下一篇 洪强、武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