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3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3653号案件名称
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海霞;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3653号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49。法定代表人:常媛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白海霞,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907212084。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陕西集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李鼎峰人民陪审员 钟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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