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在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0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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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010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在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在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010号之一被执行人:许在兵,男,1993年1月8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偃师市。本院在执行许在兵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许在兵犯诈骗罪,处罚金20000元(其中缴纳5000元)。因许在兵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许在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许在兵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许在兵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名下有银行存款1972.96元,本院已扣划1972.96元,已交付河南省财政。2.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在兵无房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在兵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许在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在兵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许在兵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建辉审判员 王占和审判员 赵国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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