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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存雪、谢福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8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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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81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潘存雪、谢福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潘存雪;谢福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存雪,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兰州金穗康商贸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职工,住嘉峪关。被执行人:谢福银,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住玉门市新市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存雪与被执行人谢福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福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存雪案件款12155元,并承担执行费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主办人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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