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韩世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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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96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韩世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韩世春;曾于妮妮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韩世春,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曾于妮妮,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韩世春、曾于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恢49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11289.4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抵押财产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此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其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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