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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峰、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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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89号
  • 案件名称

    邱永峰、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邱永峰;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89号邱永峰、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邱永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20)第0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永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7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捷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75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就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9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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