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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王海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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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64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王海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王海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住所地吴桥县黄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8001016610C。法定代表人:贾荣忠,局长。被执行人:王海彬,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与王海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海彬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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