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亢亢、李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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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24号案件名称
熊亢亢、李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熊亢亢;李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熊亢亢,男,生于1983年8月29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现住安康市。被执行人:李鑫,男,生于1995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办理熊亢亢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熊亢亢给付借款本息合计120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5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80.00元,但李鑫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鑫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明,李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委托岚皋县不动产登记局与岚皋县物业管理与房地产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李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同时,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熊亢亢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熊亢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李鑫尚欠熊亢亢借款本息共计120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50元。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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