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徐光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26号案件名称
刘辉、徐光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辉;徐光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26号原告:刘辉,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圆圆,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辉与被告徐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圆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1年4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9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腾退租赁土地及房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定州市大院内约1亩土地用于经营加油站,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年5000元;租赁期间被告又租赁原告地上房屋3间,约定每年租金2000元,以上每年共计7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仍继续占用进行经营。期间被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土地及房屋进行转租,自2014年始至今7年未缴纳租赁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2—徐光辉辩称,1、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到期后该合同已自然解除。被告也撤出该加油站,未再经营。期间被告即没有与原告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更未进行转租。2、政府已对本案涉案土地房屋进行了评估征用,原告对该土地房屋已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已无权再向被告出租。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一、经甲(刘辉)乙(徐光辉)双方协商,今有西关北街旧107国道大院内地皮一块,约有1亩,租给乙方有偿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以上打租为准。二、乙方以卖汽油柴油为主,属于危险品。如发生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三、租赁期间乙方所建房屋建筑,都属于不动产,许建不许拆,归甲方所有。四、租赁期间不许转租,水电费自理。五、乙方自行管理好自己的物品财产,如遇丢失或被盗后果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六、如遇国家征用,市里开发,乙方无条件搬出。如遇自然界不可抗拒的灾难,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从2011年4月19日到2014年4月18日”。2012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被告又租赁原告该土地上房屋3间,租赁费每年2000元,共计4000元。被告已将土地及房屋的租赁费全部给付原告。2013年8月,定州市西城区办事处和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土地和房屋等进行评估并进行征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本案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其又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况且,租赁合同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已被政府征用,刘辉对该土地及房屋已无使用权或所有权,刘辉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刘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3—驳回刘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198号 下一篇 崔XX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