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洪军与狄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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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59号案件名称
樊洪军与狄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樊洪军;狄春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59号原告:樊洪军,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狄春敏,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樊洪军与被告狄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樊洪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洪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洪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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