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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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181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柯荣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洪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与孙洪鹰买卖合同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吉028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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