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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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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181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孙洪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柯荣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洪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与孙洪鹰买卖合同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舒兰市万昌燃油有限公司万昌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吉028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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