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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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679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645号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清偿刘某某借款10000元,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李某某银行存款10228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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