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荣昌区观胜镇李国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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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468号案件名称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荣昌区观胜镇李国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荣昌区观胜镇李国蓉副食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6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昌区观胜镇李国蓉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新桥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XPRTJ6E。经营者:林奇,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新桥路1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观胜镇李国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 吴 丝人民陪审员 曾孔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梁 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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