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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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兴刚;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兴刚,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虬,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2-1-1308。申请人李兴刚与被申请人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2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600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兴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2021)津0104执保858号被申请人天津浩讯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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