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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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965号案件名称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965号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电料暖气区23排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R433W。法定代表人:王志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宁,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法定代表人:许俊,任执行董事。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潇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惠妮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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