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自检、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84号
  • 案件名称

    李自检、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自检;向有文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检。被执行人:向有文(曾用名向友文)。申请执行人李自检与被执行人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有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小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