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检、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84号案件名称
李自检、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自检;向有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检。被执行人:向有文(曾用名向友文)。申请执行人李自检与被执行人向有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有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小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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