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宏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4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4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翟宏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翟宏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48号之一被执行人:翟宏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翟宏源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辽07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翟宏源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9836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7295元,退赔被害单位宝地建设集团万年里D区徐久文项目经理部人民币11189.76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翟宏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翟宏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翟宏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翟宏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7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翟宏源罚金刑部分、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井喜、宋和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70号 下一篇 李秀云、集贤县丰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