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谭枭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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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025号案件名称
王秀云、谭枭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秀云;谭枭芝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2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60102054X。 被执行人:谭枭芝,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11290014。 本院在执行王秀云与谭枭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0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1116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111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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