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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菊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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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422号
  • 案件名称

    刘小菊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小菊;张建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422号 原告:刘小菊,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建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系被告之子),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菊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官  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秋彤书 记 员  肖  霞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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