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菊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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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422号案件名称
刘小菊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小菊;张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422号 原告:刘小菊,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建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系被告之子),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菊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官 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秋彤书 记 员 肖 霞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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