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巩智敏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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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951号案件名称
罗军、巩智敏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军;巩智敏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951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巩智敏,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巩智敏的银行存款839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950元,从被执行人巩智敏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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