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雁鹏;张九广;张建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雁鹏。被执行人:张九广。被执行人:张建。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329执2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九广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九广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小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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