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玉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5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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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5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玉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玉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5民初3383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新,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鹏,该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林玉基,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玉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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