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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良、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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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5号
  • 案件名称

    刘晓良、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晓良;张前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原告:刘晓良,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张前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刘晓良与被告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5400元,以后以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申请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前胜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晓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元。刘晓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63元,原告刘晓良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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