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良、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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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刘晓良、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晓良;张前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原告:刘晓良,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张前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刘晓良与被告张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5400元,以后以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申请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前胜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晓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元。刘晓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63元,原告刘晓良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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