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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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71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俊,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军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菊华,女,农民。被执行人:魏雪芳,女,农民。本院在执行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军娃、王菊花、魏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2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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