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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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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79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新学,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铜川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梁峰,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经查,本院在执的(2021)陕0204执108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由与本案相同,现双方当事人就两案达成共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两案的案件款合计116万元,被执行人将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0月31前支付30万;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6万。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恢复执行,并追加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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