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科威信(无锡)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舍瑞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448号之九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448号之九
  • 案件名称

    科威信(无锡)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舍瑞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科威信(无锡)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舍瑞实业有限公司;徐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44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科威信(无锡)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胶阳路**。法定代表人:方言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舍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div>法定代表人:朱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琴,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科威信(无锡)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信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舍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瑞公司)、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舍瑞公司结欠科威信公司货款61500元。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1489元,由舍瑞公司负担。上述第一、二项合计62989元,舍瑞公司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月于每月25日前支付科威信公司5000元,余款7989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付清。如舍瑞公司未按约支付,应另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科威信公司有权就62989元的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徐琴对上述舍瑞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科威信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舍瑞公司、徐琴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舍瑞公司、徐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6200.37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220元,余款15980.3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科威信公司。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沪C2××**的车辆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8日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徐琴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舍瑞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公积金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徐琴有公积金存款信息,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扣划。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舍瑞公司住所地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徐琴户籍地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2989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5980.37元,执行费995元已收取22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科威信公司,科威信公司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保险,且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舍瑞公司、徐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科威信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文辉审 判 员 华 伟审 判 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华悦元书 记 员 梁瑞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