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骆某等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5民初1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民初1238号案件名称
石某、骆某等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某;骆某;景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5民初1238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骆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景某,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本院在审理石某与骆某、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