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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骆某等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5民初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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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民初1238号
  • 案件名称

    石某、骆某等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石某;骆某;景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5民初1238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骆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景某,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本院在审理石某与骆某、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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